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898号
吉首市平安某、湖南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吉首市平安某申请湖南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吉首市平安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本院202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2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长沙银行环保支行账户8100*********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2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