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41767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
申请人郭某诉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名下价值912445.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某工程公司名下价值912445.5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续保,应在保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以前提出续保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