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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41767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 申请人郭某诉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名下价值912445.5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某工程公司名下价值912445.5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续保,应在保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以前提出续保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