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9932号
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