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559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月多,系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增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退回工会费1296元;二、被告支付2021年年终奖80000元;三、被告支付失业待遇损失金50760元;四、被告支付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60000元;五、被告退回岗位押金394956元。事实和理由:1、原告没有自愿加入工会,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从2013年10月至今扣的工会费共1296元。2、被告无法提供原告2021年年终奖考核书面评分证据,***原告年终奖,被告应向原告补发该年终奖。3、被告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单位**与原告社会失业金的缴纳单位不相符,所以原告申请失业金被拒,但被告却从2003年10月起每月扣原告的失业金缴纳费用,故请求被告支付诉请的失业待遇损失金。4、因被告没有在15天期限向原告办理交接工作,违法拖延至2022年6月28日才正式完成交接工作,故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5、离职后,被告应退回原告的岗位押金(股权金)。 被告增电公司辩称:被告对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2月工资明细》加盖了增电公司的公章。增电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根据本院(2022)粤0118民初15598号原告***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增城供电局(以下简称“增城供电局”)、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的事实,***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其用人单位为广州供电局,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落款处有广州供电局及***签章。广州供电局为***缴纳失业保险。2018年8月13日,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会费(个人部分)缴纳标准的通知》。 2022年6月23日,***以增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克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年金、工会费合计6816元、2021年度年终奖8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养老保险费用2592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医疗保险费用648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年金费用648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工会费1296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失业保险费6480元、2003年10月至2022年3月31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金50760元、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手续令***损失三个月工资费用60000元。2022年8月12日,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97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增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且有***提交的《***2021年1月-12月工资明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关于返还工会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本案中,***主张其并未加入工会,但增电公司每月扣除工会费,故请求增电公司返还诉请期间的工会费。增电公司则回应称其系根据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会费(个人部分)缴纳标准的通知》,每月在***的工资中代扣***应缴纳的工会会费6元/月。本院认为,增电公司为***代扣工会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要求返还工会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21年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请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80000元,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增电公司其他员工已经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综上,***要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失业待遇损失金的问题。本案中,广州供电局为***缴纳失业保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失业保险待遇存在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的问题。***未举证证明因增电公司延期办理交接工作造成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退回岗位押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故***应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