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纳某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02民初2240号之二 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柯某。 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3元,保全费2809元,由原告泸州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