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6752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1333号蓝光香江国际9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066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