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20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1333号蓝光香江国际9-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亿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