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基础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执172号
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蒋宇。
被执行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基础教育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基础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基础教育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基础教育中心银行存款134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