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280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舒,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3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1567P。
法定代表人:蒋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梦娇
书 记 员  胥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