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279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1567P。
法定代表人: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为1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