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93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良,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天立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横山村。
投资人周国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2号附301号。
法定代表人殷本康,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郫都区天立新型建材厂、第三人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