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1476号之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三水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委委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三水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泰安市三水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是否实际由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成立,是否实际受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滩清湾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控制,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财产的混同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