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831号
原告:山东赛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西大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赛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华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赛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赛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原告山东赛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