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9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组织机构代码89852347-2。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同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57225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0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方国际商务港****房/div>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桂0109执恢31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两次拍卖1707、1708号均未拍卖成功,尚有2套房屋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10日,本院依法以(2020)桂0109执恢21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41695.25及利息。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梧州市大学路36-1号第7幢1707、1708共2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2020年10月5日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20年11月9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也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上述2套房屋启动变卖程序。在变卖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变卖。本案叁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得款291634.23元,尚有2050061.02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现有财产执行条件不成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财产执行条件不成熟,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