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9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1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秋菊。
本院在执行(2016)桂0109执1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创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文文、孙攀、广西华鑫长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每个月均自动履行一部分借款,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