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675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计20,8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