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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675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计20,8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