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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6126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沙某某,男,1991年8月2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被告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