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16126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沙某某,男,1991年8月2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被告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