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再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20219991099348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0837807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9793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56087。 被申请人:***,女,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1日注销)股东。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黔02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黔民申350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原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作为股东申请注销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1准许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六盘水市钟山区杨柳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黔02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