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5131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拓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5层518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拓帕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