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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5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社联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社联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9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一、***是广州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派遣到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2016年7月28日,***和***在搬运日立20芯电缆时,由于***操作不慎,打伤***下体睾丸。***受伤后分别在广州番禺石楼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于2016年11月2日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六级。虽然认定为工伤,因为受伤的是生殖器官,社保部门解释:生殖药品及治疗不在工伤保险目录中,整个目录内是完全没有这类药物及治疗的。医院给的治疗方案只能用目录外的自费药品。二、***已是受害者,而受伤后所导致的社保基金不承担损失仍要受害者承担,必然有违法律公平正义原则。三、该伤害致***产生了多项费用损失,***至今未对***进行过赔偿或安慰。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应向***赔偿医疗费7714.64元、伤残鉴定费1956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57329.36元;前述款项共计9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同为***、***的用工单位,***在工作中受伤及***在工作中致***受伤均有相同的单位负责,***、广州市海联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