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9853号
原告东莞市艺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艺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艺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东莞市艺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燊
书记员 郭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