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29民初2835号
原告: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5元,财产保全费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