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316号
原告: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刘连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A1946797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放自治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3号三江源城市花园10号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9GU5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予以保全,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予以担保,担保额度13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查。如有财产对135000元范围内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逾期则予以解除。
二、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原告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