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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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高阳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6MA759GU59T,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3号三江城市花园10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交纳案件款129958元与执行费1849元。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保定连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久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23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