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4001号 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3852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3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01808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弘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鑫磊建材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