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某有限公司等与刘某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8193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永丰村16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沿溪村1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三组。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扬帆土地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3组。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200号。 原告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扬帆土地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吉瑞公司的申请,变更***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31日,吉瑞公司以原、被告各方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瑞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