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8193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永丰村16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沿溪村1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三组。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扬帆土地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3组。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200号。
原告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扬帆土地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吉瑞公司的申请,变更***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31日,吉瑞公司以原、被告各方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瑞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吉瑞名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