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8民初70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第三人:***,男,1967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