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8民初70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第三人:***,男,1967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