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光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5438号
原告:彭水县光平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110号,注册号500243600048127。
经营者:何光平,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白果镇文武宫街4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70011Q。
法定代表人:张国慧,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彭水县光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欣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彭水县光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光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樊 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