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23民初32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凤凰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县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