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5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