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5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