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3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杨纯、毛敏(实习律师),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陆阳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汉华,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凤凰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安,邵阳县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县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增加当事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伯清
审 判 员  李梅生
人民陪审员  王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梦思
书 记 员  银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