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190号
原告:***,又名袁启祥,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广生,邵阳县五峰铺法律服务法律所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大木山福都酒店后第一排1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伯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