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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甘肃泽瑞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981民初14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欠款已付清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温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