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392号
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工业园区昌盛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67083322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商通大道曲江国际大厦1幢1**10层1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166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已付款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