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嘉峪关市盛得利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602号 原告:党兴成,男,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嘉峪关市盛得利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兴成诉被告嘉峪关市盛得利劳务有限公司、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原告党兴成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兴成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兴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党兴成承担。 审判员 苏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