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354号
原告: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356220M。
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明,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新经济开发工业区昌盛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670833220E。
法定代表人:龚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兴明,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住玉门市。
原告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泉永顺路桥
建筑有限公司、龚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888元,由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吉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