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11民初15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