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月。
被执行人: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60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