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1月06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60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1,672.78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0元,本院于2023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60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