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3号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70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707.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