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3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9元,合计诉讼费1,284元,由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