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3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9元,合计诉讼费1,284元,由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