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