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81民初843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闽0481民初974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闽0481民初9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