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1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