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05月27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863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05月13日,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款协议书》,***于2025年3月20日前共同与***、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威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对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房屋的锁定;2、调解书未履行的71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协商后重庆铜龙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4万元,(2020)陕0702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全部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3、(2020)陕0702民初2773号调解书的诉讼费13270元由***承担(在本案64万元案款中予以扣除);4、(2025)陕0702执226号案件执行费9633元由***承担;5、法院从***及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扣划案款64万元及执行费9633元后,该案执行完毕,***申请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6、***、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2025)陕0702执异31号执行异议案件。7、此外双方对此案再无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陕0702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