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586号之一
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50498D,组织机构代码:689250498。
法定代表人:付宪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组织机构代码:7259257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6元,由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