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5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50498D,组织机构代码:689250498。
法定代表人:付宪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组织机构代码:7259257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并查封其名下车辆。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的冻结及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的冻结及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