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50498D,组织机构代码:689250498。
法定代表人:付宪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组织机构代码:602772307。
法定代表人:张耀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各省市政府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