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208号之二
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留智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50498D,组织机构代码:689250498。
法定代表人:付宪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592573X2,组织机构代码:72592573X。
法定代表人:赵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9元减半收取6115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0985元,由原告河北宝源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