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4民初501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贾成建。
被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